适用“仅退款”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继拼多多、抖音等平台推出网络购物“仅退款”规则后,2023年岁末年终,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跟进推出“仅退款”规则,引发广泛关注。而就在近日,一名女子多次利用“仅退款”规则,既收回货款又取走快递的新闻登上热搜,更是引发了网友对于“仅退款”规则合理性的讨论。

客观而言,“仅退款”规则并非消费者在法律上当然享有的权利,而是属于平台自治的范畴,是电商平台通过交易规则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做的权利让渡。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仅退款”规则作为平台自治规则应当被尊重,对平台及用户具有约束力。按照目前各大电商平台的“仅退款”规则,其共同特点是消费者无需发起退货申请,即可直接申请退款,退款不以退货为条件,也无需承担运费,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相比,消费者申请退款变得更加便利。

“仅退款”规则具体的适用情形有两种:一是消费者选择“仅退款”申请,平台内经营者同意退款或在一定期限内未处理视为同意“仅退款”。二是消费者提出“仅退款”后,平台判定其符合条件时直接作出退款处理。各平台规则中的具体适用条件宽严不一,有的以好评率低于一定比例为条件,有的以平台大数据监测认定商品存在描述不当、混淆误导、伪劣等情形为条件,有的适用于商家交付的商品存在严重劣质、货不对板情形或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情形。

“仅退款”是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在网络交易中,商品货不对板、虚假宣传、质量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维权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固然可以让自身权利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但有的需要承担运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主张退货时,有的商家设置各种障碍,使得消费者维权举证存在困难,往往不得已放弃维权。而在“仅退款”规则下,消费者无需退货即可申请退款,减轻了消费者举证成本和退货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是电商平台送给消费者的“大礼”,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增长。同时,“仅退款”规则主要适用于差评较多、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这也在倒逼经营者加强商品品质管控,提升服务质量。因此,“仅退款”规则在各大平台中推行,对消费者而言总体上是一件好事,值得支持与关注。

不过,也要认识到,买卖公平、支付对价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退款不退货在常态情况下并不具有民法典合同编上的依据,也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平台推出“仅退款”规则的理解,不应误读为普遍地赋予消费者任意买了东西不花钱、任意“仅退款”的权利,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手段。

“仅退款”规则中消费者的权益应主要体现在提出退款要求不以退货为条件这一流程上的便利,至于退款之后无需退货,本质上是经营者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仍应以自愿为基础。但是在大型电商平台普遍采用“仅退款”规则的情况下,经营者入驻平台就意味着要接受“仅退款”规则,选择余地较小。特别是,在平台对商品直接进行“仅退款”处理的情形下,退款不退货往往会增加经营者的成本和负担。毕竟,即使存在瑕疵的商品也并非一律没有价值,当货款价值高于退货成本时,退款不退货并非都符合经营者的本意。

再者,“仅退款”处理的依据,无论是大数据应用,还是好评指数标准,在具体到特定交易时并不绝对精准,有时也会误伤经营者,而这往往又会被一些不诚信的买家利用,让经营者遭受无端损失,这并不符合“仅退款”规则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因此,在普遍引入“仅退款”规则的背景下,其适用应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一方面,电商平台判断和适用“仅退款”时应审慎而为,保障和重视经营者申诉的权利,不应为了获得流量展开无序竞争,过于宽泛地判定“仅退款”;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受“仅退款”规则带来的福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应利用其获得不当利益。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继拼多多、抖音等平台推出网络购物“仅退款”规则后,2023年岁末年终,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跟进推出“仅退款”规则,引发广泛关注。而就在近日,一名女子多次利用“仅退款”规则,既收回货款又取走快递的新闻登上热搜,更是引发了网友对于“仅退款”规则合理性的讨论。

客观而言,“仅退款”规则并非消费者在法律上当然享有的权利,而是属于平台自治的范畴,是电商平台通过交易规则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做的权利让渡。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仅退款”规则作为平台自治规则应当被尊重,对平台及用户具有约束力。按照目前各大电商平台的“仅退款”规则,其共同特点是消费者无需发起退货申请,即可直接申请退款,退款不以退货为条件,也无需承担运费,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相比,消费者申请退款变得更加便利。

“仅退款”规则具体的适用情形有两种:一是消费者选择“仅退款”申请,平台内经营者同意退款或在一定期限内未处理视为同意“仅退款”。二是消费者提出“仅退款”后,平台判定其符合条件时直接作出退款处理。各平台规则中的具体适用条件宽严不一,有的以好评率低于一定比例为条件,有的以平台大数据监测认定商品存在描述不当、混淆误导、伪劣等情形为条件,有的适用于商家交付的商品存在严重劣质、货不对板情形或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情形。

“仅退款”是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在网络交易中,商品货不对板、虚假宣传、质量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维权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固然可以让自身权利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但有的需要承担运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主张退货时,有的商家设置各种障碍,使得消费者维权举证存在困难,往往不得已放弃维权。而在“仅退款”规则下,消费者无需退货即可申请退款,减轻了消费者举证成本和退货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是电商平台送给消费者的“大礼”,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增长。同时,“仅退款”规则主要适用于差评较多、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这也在倒逼经营者加强商品品质管控,提升服务质量。因此,“仅退款”规则在各大平台中推行,对消费者而言总体上是一件好事,值得支持与关注。

不过,也要认识到,买卖公平、支付对价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退款不退货在常态情况下并不具有民法典合同编上的依据,也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平台推出“仅退款”规则的理解,不应误读为普遍地赋予消费者任意买了东西不花钱、任意“仅退款”的权利,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手段。

“仅退款”规则中消费者的权益应主要体现在提出退款要求不以退货为条件这一流程上的便利,至于退款之后无需退货,本质上是经营者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仍应以自愿为基础。但是在大型电商平台普遍采用“仅退款”规则的情况下,经营者入驻平台就意味着要接受“仅退款”规则,选择余地较小。特别是,在平台对商品直接进行“仅退款”处理的情形下,退款不退货往往会增加经营者的成本和负担。毕竟,即使存在瑕疵的商品也并非一律没有价值,当货款价值高于退货成本时,退款不退货并非都符合经营者的本意。

再者,“仅退款”处理的依据,无论是大数据应用,还是好评指数标准,在具体到特定交易时并不绝对精准,有时也会误伤经营者,而这往往又会被一些不诚信的买家利用,让经营者遭受无端损失,这并不符合“仅退款”规则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因此,在普遍引入“仅退款”规则的背景下,其适用应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一方面,电商平台判断和适用“仅退款”时应审慎而为,保障和重视经营者申诉的权利,不应为了获得流量展开无序竞争,过于宽泛地判定“仅退款”;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受“仅退款”规则带来的福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应利用其获得不当利益。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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